法律法规关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二)

1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12.《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13.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14.《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群众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必须在意识形态上站稳立场,旗帜鲜明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同一切歪风邪气、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条 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坚决惩治黑恶势力“保护伞”。

15.《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强化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定,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依法查处有害文化信息、不良文化产品和服务,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严惩网上造谣欺诈、攻击谩骂、传播淫秽色情等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16.《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全面理解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基本内涵,必须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斗争成效显著和局部地区暴力恐怖活动活跃多发并存等。

17.《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第三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宣传、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行业特点和意识形态工作的特殊属性,贯彻管事与管人相结合要求,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宣传思想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应当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把政治方向考核放在首位,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责任,突出党建工作实效,注重社会效益和业绩导向,避免简单片面地唯票房、唯收视收听率、唯发行量、唯点击率。

第三十四条  加强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宣传导向,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1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着力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启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加强党史国史和形势任务政策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等教育全过程,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高度重视民族团结教育,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1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出版工作的意见》

第八条 落实高校对出版单位的主办责任。高校要强化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高度重视出版工作的意识形态属性,注重出版物的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相统一,当两者发生矛盾时,经济效益服从社会效益,市场价值服从社会价值。要切实处理好出版工作意识形态属性与转制后出版单位企业属性的关系,把出版质量和精品出版作为考核出版单位的重要指标,避免简单以经济指标和上交利润评价出版单位。严格履行高校出版把关责任,加强对出版单位的选题管理,及时掌握出版情况,指导出版单位优化出版结构、提高出版物质量、提升社会效益,扩大文化影响力。

第十二条 完善高校出版工作的管理机制。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出版单位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实行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协调落实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后的有关优惠政策。各地教育部门对高校出版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配合属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加强管理。高校要高度重视出版工作,结合实际做好出版发展规划,牢牢把握高校出版正确发展方向,要建立党委宣传部门负责意识形态管理、资产经营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体制机制。积极发挥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教育音像工作委员会、中国高校校报协会等有关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和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20.《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三条 党员干部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极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第六条 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党委(党组)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对党员干部违法本意见规定的,要依据党纪和国家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2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2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24.《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25.《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涉及宗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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